宜昌市丧葬费标准因人员类型、政策规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以下为具体分析:

一、普通企业退休人员
- 丧葬费标准:通常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为标准。例如,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丧葬费标准即为5000元×3=15000元。
- 抚恤金标准:通常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为标准。例如,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抚恤金标准即为5000元×10=50000元。
二、因工死亡职工
- 丧葬费标准:一般会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如60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假设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那么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约为360000元(6000元×60)。
- 其他补助: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补助。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丧葬费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由1997年7月规定的1500元,提高到5000元。宜昌市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单位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按此政策审批。
- 抚恤金标准: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抚恤金标准,分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职人员死亡由人事局按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审批;离退休人员死亡按相关规定,按死亡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核发,即社平工资13个月(其中3个月为丧葬费,10个月为抚恤金),与死亡人员生前的退休费多少无关。